未经政府定价擅自收取燃气费用1300万余元!四川一燃气公司被罚款近10万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苹果版    发布时间:2025-04-05 0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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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分享一则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不执行政府定价而被处罚的价格违法案例。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于,在居民用燃气销售价格被明确列为政府定价范围基础上,当事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对燃气销售价格定价,自行参考当地其他燃气企业执行政府定价制定的销售价格,收取3个乡镇供气区域的居民天然气费。

  以本案为鉴,燃气企业在经营中实施收费行为时应当关注价格合规问题,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在开展收费时应确保有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或标准作为依据。

  2024年5月16日,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资中县水南镇福星巷37号的资中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的收费室摆放《关于调整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座牌,其上载有“ 一、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统一综合气价为:2.79元/立方米。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统一调整为:3.98元/立方米。”等内容,其收费室手提电脑“预付费燃气表前台软件(网络版) ”正显示“售气气量日期查询日期2024/5/16开户总数956”等内容。该公司不能提供价格主管部门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价文件和标准。《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辖区内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资中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以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朝阳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谊桃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9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朝阳,营业范围:管道燃气经营,天然气管道安装;销售天然气管道、灶具、热水器,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8日;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管道天然气,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首次取得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经多次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于2023年3月15日最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林朝阳。

  当事人向资中县归德镇、水南镇、陈家镇(含原宋家镇)部分区域的14285户居民用户供应天然气,2023年参照综合资中县成双龙江天然气有限公司、资中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资中县聚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的政府定价制定其陈家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为2.52元/立方米,归德镇、水南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为2.66 元/立方米。当事人因上游供气企业威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价格调整分别于2023年6月对归德镇和水南镇居民用气价顺调为2.79元/立方米,于2023年12月对陈家镇居民用气价顺调为2.79元/立方米。当事人在归德镇、水南镇、陈家镇三个收费点办公场所对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公示。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期间,当事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对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而收取3个乡镇供气区域的居民天然气费。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在无合法收费依据情况下,共计收取天然气费用13348737.46元(含10户非居民用户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其2013年至2021年的天然气销售数据、多年经营居民天然气成本、人工等相关联的费用支出明细,也没办法提供准确有效的利润证明,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来得到的,故本案按当事人没有违法来得到的论处。

  另查明,按照2024年4月15日《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定价流程内容,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网页(网址:)对外公示成本信息,9月3日向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递交全套申请定价资料,正在积极改正之中。

  1.资中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法定代表人林朝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林朝阳委托张谊桃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提交证据材料、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等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对张谊桃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收取居民天然气费的事实;

  4.资中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辖区用户数量打印件1份、明细分类账3份9页、资中华燃水南站商业用户气费统计1份、资中华燃陈家站商业用户气费统计1份、资中华燃归德站非居民用户气费统计1份、图片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居民用天然气费的金额、居民用户数量及价格公示的事实;

  5.股东会决议1份、天然气供气合同复印件1份6页,证明当事人参照执行的价格的事实;

  6.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没办法提供2013年至2021年财务账目原因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事实。

  8.《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资中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本公示截图打印件1份、申请定价已提交的资料表打印件1份,证明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流程及当事人正在申请定价的事实。

  2024年9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市监内资听告〔2024〕5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2018年版、2021年版)规定“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定价销售居民用天然气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的价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定价销售居民用天然气的事实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因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擅自制定价格主观恶意较小,积极改正,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要求列入的情形,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