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苹果版 发布时间:2025-02-02 08:13:38详情介绍
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了《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内环督办函〔2024〕19号),指出我市存在4个方面40项问题。为推进问题整改,制定本方案。
一是重新选择比较适合地块,完成42亩人工造林任务并进行验收,足额完成项目任务。(已完成整改)
二是规范项目选址,在项目实施前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已完成整改)
二是严厉打击项目区违规放牧行为,将人工造林项目区纳入护林员管护范围,加大日常巡护力度。(已完成整改)
(3)棚户区燃煤散烧治理仍有盲区。督察发现,市四区存在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现象,赛罕区有300余户居民采用燃煤火炉取暖。
二是赛罕区采用燃煤火炉取暖的300余户居民,符合改造条件的,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整改)
(4)城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整治不彻底。周边地区出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堆存点。
一是制定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监管工作制度(试行)》、《施工工地驻场管理制度(试行)》、《建筑渣土处置“三联单”管理制度(试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管理制度(试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制度(试行)》。(已完成整改)
(5)自然资源部门对露天矿山开采监管不细。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全市矿山企业越界开采问题排查不到位。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48个矿山企业未规范开采,开采区域边坡陡立,地质环境恢复难度大;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16个露天矿山未达到恢复治理要求。
一是责令赛罕区1个、和林格尔县17个、清水河县16个、武川县14个未规范开采、边坡陡立的矿山限期完成整改。对未规范开采的,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开发利用方案,未落实到位的限期整改;对形成边坡陡立情况的,督促有条件设置退台的企业制定方案并限期治理,无退台条件或采坑已到边界的,以自然恢复为主,制定并落实地灾隐患消除方案。
二是对和林格尔县6个、清水河县8个、武川县2个未达到恢复治理要求的露天矿山,制定优化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三是2024年12月底前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排查我市矿山越界情况,察觉缺陷依法依规处理。(已完成整改)
(6)城市管理部门解决建筑垃圾处置难问题不力。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中规划建设1个1600万吨综合处理厂和3个共1800万吨消纳场,实际仅建成1个310万吨消纳场,且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该消纳场2020年3月建成至今,仅受纳建筑垃圾3.09万吨。建筑垃圾受纳能力存在比较大缺口。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党委和政府
一是2024年12月底前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及各旗县专项规划。(已完成整改)
(7)水利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有必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相关规划未开展水资源论证。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逐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适合使用的范围,对有必要进行论证的,在“十五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织并且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将“四水四定”原则落到实处。
(8)《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园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明确,到2025年园区拟定水源可供水量为815.68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547.5万立方米、地下水131.4万立方米、再生水136.78万立方米。督察发现,实际取用水来源和使用量与水资源论证评估不符。
(9)已集中供水的6家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近三年违规取用黄河水、地下水。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赛罕区、托克托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14)水价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区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和浩特市配套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但水价调控政策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2024年12月底前制定加价标准制度,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已完成整改)
二是制定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做好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
三是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15)农业节水成效不明显。2020年以来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5.2万亩,但农业用水总量不降反升,2023年较2020年增加0.91亿立方米。
二是大力推进农技、农艺、品种、结构、工程节水,深入推动农业综合水价改革。
三是实施重点节水工程,因地制宜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节水设施。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
(16)再生水利用率有待提升。2023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总量1.7亿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331.28万吨,利用率偏低。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完成62.629公里再生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提高生态绿化用再生水比例,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已完成整改)
二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中水利用率。(已完成整改)
(17)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托克托经济开发区再生水利用率偏低。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托克托县、清水河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督促托克托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全额使用再生水。
二是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7.9公里。
三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18)《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发电、冷却、洗涤、集中供热等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城区再生水供水范围内4家供热企业2021年至2023年大量使用地表水,使用再生水5万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制定市四区再生水管网规划,推动供热企业一次管网再生水利用量达到7万吨。(已完成整改)
二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已完成整改)
(19)地下水超采区管控还需加强,城区供水范围内有165眼自备井在用,超采区及水位严重下降区域内有410眼不合规机电井未治理完毕,2023年地下水超采区内6眼控制井中2眼水位分别低于控制水位3.77米和7.84米。2023年9月以来,呼和浩特市地下水超采区连续8个月平均水位同比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呼和浩电公司、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大型浅层孔隙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4—2025年)》各项措施。
二是2024年12月底前封闭超采区及水位严重下降区域农业灌溉井410眼。(已完成整改)
三是2024年12月底前封闭城区公共供水范围内92眼自备井;水压、水量不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区域的73眼自备井纳入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管理。(已完成整改)
(20)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现象依然存在。2023年土默特左旗敕勒川污水处理厂、清水河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分别为28.7%、57.8%。
一是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建设,慢慢地提高污水收集率。在敕勒川污水处理厂周边的新营子村、讨尓号村延伸铺设污水收集管网。
二是对确因设计规模偏大导致负荷率低的,经论证后实施污水池分割、加设隔断等改造措施,减少池内容积,提高负荷率。
(21)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督察发现,武川县可镇污水处理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污水处理厂部分时段的部分因子超标。
一是完成武川县可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泵站提升改造及进水管网收集工程,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污水通过雨水口直排。
(22)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滞后。金桥工业园区污水依托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处理,沙尔沁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已完工,督察进驻时仍不具备运行条件。部分时段部分因子超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赛罕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加快金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调试进度,2024年12月底前稳定运行。(已完成整改)
二是加快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进度,2025年6月底前完成通水调试。
(23)草原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未按规定核定适宜载畜量,仅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测报告》概算数据核定全市适宜载畜量,督察组根据上报的散养牛羊数量、草原面积、自治区草原监测承载数据核算,未达到草畜平衡。
二是加强禁牧休牧监测监管,统筹饲草供给、秸秆转化、棚圈建设,控制草畜平衡指数(超载率)低于10%。
(24)禁牧政策落实不到位。呼和浩特市部分地区偷牧现象依然存在,随机抽查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发现37处违规放牧行为。
责任单位: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实施方案》以及属地禁牧实施方案。开展禁牧“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行为,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利用视频监测、无人机等手段对发现的违规放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5)督察发现,2023年以来,全市新增破坏林草地问题121件,违法开垦、占用林草地2599亩。
二是组织开展国家下发森林草原督查图斑排查整改。协助建筑设计企业合理选址,指导办理林草地审核审批手续。
(26)清水河县、赛罕区、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有47个矿山存在侵占草原林地问题。
一是按规定建立矿山问题台账,包括:赛罕区1个、和林格尔县9个、清水河县7个、武川县30个,依法查处侵占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不合乎条件、没办法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的项目,拆除违规建筑,制定植被恢复方案,经技术评审后,分阶段恢复。
(27)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和上秃亥乡陆续建设3处蒙古包群旅游设施,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三是加强蒙古包旅游设施使用草原监管,加大国家下发草原督查图斑排查整改力度。
(28)自然保护区内已退出的矿山企业中,10家企业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开采区域水土流失严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督促相关旗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并且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后期管护,开展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矿业权生态修复“回头看”排查,并加强后期管护,巩固治理成效。
(29)大青山保护区管理局近三年清理取缔私自设置的放牧扎场400余处,但是仍未清理完毕,还有牲畜在保护区内散养,林木遭到啃食损毁。
整改目标:出台并落实《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市段)禁牧工作方案》,打击保护区内偷牧等行为
三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打击保护区内偷牧等行为。
(30)《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每年制订年度治理计划,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督察组抽查发现,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治理跟进监管不够,20家矿山企业未落实条例要求,地质环境治理不彻底。
一是督促和林格尔县7家、清水河县5家、武川县8家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年度治理计划,对排查发现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和治理不彻底的问题,限时完成治理,实现应治尽治。
三是举一反三,在2024年12月底前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全面排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察觉缺陷及时反馈属地政府,督促整改。(已完成整改)
(3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尾矿库停产停建超过三年就应进行闭库。督察发现,全市39座应闭库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尚在推进中,未能按期完成。
整改措施:按时限完成武川县39座尾矿库综合治理任务。接着使用的14座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不会再使用的25座尾矿库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闭库销号。(已完成整改)
(32)2家电厂在用渣场将于2024年底前库满,替代渣场尚未选址;1家电厂渣场仅能满足现有项目使用2年,火电厂新渣场建设尚未规划。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赛罕区、土默特左旗、和林格尔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措施:督促3家电厂启动替代渣场选址等工作并开展相关手续办理,规范其普通工业固废管理工作。(已完成整改)
(33)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不正常。全市12座小微型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不稳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3座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收集的污水处理不及时。
二是对长期停用或弃用的,依据固定资产核销相关规定拆除或转移使用;对仍在使用或维修后还可接着使用的,将运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正常运行。
(34)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不到位。托克托县7个村、开发区1个村、赛罕区1个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普遍。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赛罕区、托克托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托克托县7个村、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村、赛罕区1个村等存在乱倒垃圾的点位建立台账,限期完成整改。(已完成整改)
(3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仍有差距。《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原则上要在每个行政村建立至少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个转运站点,每个旗县区建立1个存放站点”。全市9个旗县区中7个未按要求建成乡镇级固定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新城区、区、玉泉区、赛罕区、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转运站点建设任务。
整改目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整改措施:完成该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严格按调查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37)全市共有机动车尾气检验测试的机构67家,督察组随机检查20家,其中7家机构存在车辆原始信息录入错误、修改车辆原始信息、不按技术规范操作、检测档案记录不全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党委和政府
一是对反馈的玉泉区3家、赛罕区2家、土默特左旗1家、清水河县1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有一定的问题的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
二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已完成整改)
(38)托克托经济开发区南郊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40)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设施因设备升级更换存在停运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围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见效。要压紧压实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大生态”格局,合力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推动美丽内蒙古建设和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全方面提升首府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环委会整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统筹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整改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主要负责同志亲力亲为、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一抓到底;分管负责同志要对问题逐项盯办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市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核查同类型问题,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整改验收单位要督促指导问题整改,严格审核把关,推动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三)严格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调度督办通报制度,实施全市生态环境问题“一本账”管理。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逐项制定整改进度表,逐月报送整改任务进展。市环委会整改工作组做好整改进展情况调度、汇总工作,对整改进展滞后的,视情况发送提示函、预警函。
(四)规范验收销号。坚持“谁整改谁尽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保销号质量。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单位负责组织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对达到核验标准的整改任务,报市环委会整改工作组销号。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于整改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依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邮编:010010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了《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内环督办函〔2024〕19号),指出我市存在4个方面40项问题。为推进问题整改,制定本方案。
一是重新选择比较适合地块,完成42亩人工造林任务并进行验收,足额完成项目任务。(已完成整改)
二是规范项目选址,在项目实施前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已完成整改)
二是严厉打击项目区违规放牧行为,将人工造林项目区纳入护林员管护范围,加大日常巡护力度。(已完成整改)
(3)棚户区燃煤散烧治理仍有盲区。督察发现,市四区存在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现象,赛罕区有300余户居民采用燃煤火炉取暖。
二是赛罕区采用燃煤火炉取暖的300余户居民,符合改造条件的,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整改)
(4)城区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整治不彻底。周边地区出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堆存点。
一是制定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监管工作制度(试行)》、《施工工地驻场管理制度(试行)》、《建筑渣土处置“三联单”管理制度(试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管理制度(试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制度(试行)》。(已完成整改)
(5)自然资源部门对露天矿山开采监管不细。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全市矿山企业越界开采问题排查不到位。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48个矿山企业未规范开采,开采区域边坡陡立,地质环境恢复难度大;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16个露天矿山未达到恢复治理要求。
一是责令赛罕区1个、和林格尔县17个、清水河县16个、武川县14个未规范开采、边坡陡立的矿山限期完成整改。对未规范开采的,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开发利用方案,未落实到位的限期整改;对形成边坡陡立情况的,督促有条件设置退台的企业制定方案并限期治理,无退台条件或采坑已到边界的,以自然恢复为主,制定并落实地灾隐患消除方案。
二是对和林格尔县6个、清水河县8个、武川县2个未达到恢复治理要求的露天矿山,制定优化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三是2024年12月底前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排查我市矿山越界情况,察觉缺陷依法依规处理。(已完成整改)
(6)城市管理部门解决建筑垃圾处置难问题不力。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中规划建设1个1600万吨综合处理厂和3个共1800万吨消纳场,实际仅建成1个310万吨消纳场,且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要求建设,该消纳场2020年3月建成至今,仅受纳建筑垃圾3.09万吨。建筑垃圾受纳能力存在比较大缺口。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党委和政府
一是2024年12月底前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及各旗县专项规划。(已完成整改)
(7)水利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有必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相关规划未开展水资源论证。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逐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适合使用的范围,对有必要进行论证的,在“十五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组织并且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将“四水四定”原则落到实处。
(8)《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园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明确,到2025年园区拟定水源可供水量为815.68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547.5万立方米、地下水131.4万立方米、再生水136.78万立方米。督察发现,实际取用水来源和使用量与水资源论证评估不符。
(9)已集中供水的6家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近三年违规取用黄河水、地下水。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赛罕区、托克托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14)水价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区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和浩特市配套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但水价调控政策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2024年12月底前制定加价标准制度,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已完成整改)
二是制定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做好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
三是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15)农业节水成效不明显。2020年以来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5.2万亩,但农业用水总量不降反升,2023年较2020年增加0.91亿立方米。
二是大力推进农技、农艺、品种、结构、工程节水,深入推动农业综合水价改革。
三是实施重点节水工程,因地制宜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节水设施。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
(16)再生水利用率有待提升。2023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总量1.7亿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331.28万吨,利用率偏低。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完成62.629公里再生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提高生态绿化用再生水比例,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已完成整改)
二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中水利用率。(已完成整改)
(17)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托克托经济开发区再生水利用率偏低。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托克托县、清水河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督促托克托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全额使用再生水。
二是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7.9公里。
三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18)《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发电、冷却、洗涤、集中供热等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城区再生水供水范围内4家供热企业2021年至2023年大量使用地表水,使用再生水5万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制定市四区再生水管网规划,推动供热企业一次管网再生水利用量达到7万吨。(已完成整改)
二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已完成整改)
(19)地下水超采区管控还需加强,城区供水范围内有165眼自备井在用,超采区及水位严重下降区域内有410眼不合规机电井未治理完毕,2023年地下水超采区内6眼控制井中2眼水位分别低于控制水位3.77米和7.84米。2023年9月以来,呼和浩特市地下水超采区连续8个月平均水位同比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各旗县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呼和浩电公司、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大型浅层孔隙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4—2025年)》各项措施。
二是2024年12月底前封闭超采区及水位严重下降区域农业灌溉井410眼。(已完成整改)
三是2024年12月底前封闭城区公共供水范围内92眼自备井;水压、水量不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区域的73眼自备井纳入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水许可管理。(已完成整改)
(20)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现象依然存在。2023年土默特左旗敕勒川污水处理厂、清水河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分别为28.7%、57.8%。
一是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建设,慢慢地提高污水收集率。在敕勒川污水处理厂周边的新营子村、讨尓号村延伸铺设污水收集管网。
二是对确因设计规模偏大导致负荷率低的,经论证后实施污水池分割、加设隔断等改造措施,减少池内容积,提高负荷率。
(21)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督察发现,武川县可镇污水处理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污水处理厂部分时段的部分因子超标。
一是完成武川县可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泵站提升改造及进水管网收集工程,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污水通过雨水口直排。
(22)部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滞后。金桥工业园区污水依托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处理,沙尔沁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已完工,督察进驻时仍不具备运行条件。部分时段部分因子超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赛罕区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加快金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调试进度,2024年12月底前稳定运行。(已完成整改)
二是加快沙尔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进度,2025年6月底前完成通水调试。
(23)草原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未按规定核定适宜载畜量,仅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测报告》概算数据核定全市适宜载畜量,督察组根据上报的散养牛羊数量、草原面积、自治区草原监测承载数据核算,未达到草畜平衡。
二是加强禁牧休牧监测监管,统筹饲草供给、秸秆转化、棚圈建设,控制草畜平衡指数(超载率)低于10%。
(24)禁牧政策落实不到位。呼和浩特市部分地区偷牧现象依然存在,随机抽查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发现37处违规放牧行为。
责任单位: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实施方案》以及属地禁牧实施方案。开展禁牧“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行为,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利用视频监测、无人机等手段对发现的违规放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25)督察发现,2023年以来,全市新增破坏林草地问题121件,违法开垦、占用林草地2599亩。
二是组织开展国家下发森林草原督查图斑排查整改。协助建筑设计企业合理选址,指导办理林草地审核审批手续。
(26)清水河县、赛罕区、武川县、和林格尔县有47个矿山存在侵占草原林地问题。
一是按规定建立矿山问题台账,包括:赛罕区1个、和林格尔县9个、清水河县7个、武川县30个,依法查处侵占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不合乎条件、没办法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的项目,拆除违规建筑,制定植被恢复方案,经技术评审后,分阶段恢复。
(27)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和上秃亥乡陆续建设3处蒙古包群旅游设施,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三是加强蒙古包旅游设施使用草原监管,加大国家下发草原督查图斑排查整改力度。
(28)自然保护区内已退出的矿山企业中,10家企业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开采区域水土流失严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督促相关旗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并且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后期管护,开展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矿业权生态修复“回头看”排查,并加强后期管护,巩固治理成效。
(29)大青山保护区管理局近三年清理取缔私自设置的放牧扎场400余处,但是仍未清理完毕,还有牲畜在保护区内散养,林木遭到啃食损毁。
整改目标:出台并落实《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市段)禁牧工作方案》,打击保护区内偷牧等行为
三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打击保护区内偷牧等行为。
(30)《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每年制订年度治理计划,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督察组抽查发现,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治理跟进监管不够,20家矿山企业未落实条例要求,地质环境治理不彻底。
一是督促和林格尔县7家、清水河县5家、武川县8家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年度治理计划,对排查发现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和治理不彻底的问题,限时完成治理,实现应治尽治。
三是举一反三,在2024年12月底前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全面排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察觉缺陷及时反馈属地政府,督促整改。(已完成整改)
(3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尾矿库停产停建超过三年就应进行闭库。督察发现,全市39座应闭库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尚在推进中,未能按期完成。
整改措施:按时限完成武川县39座尾矿库综合治理任务。接着使用的14座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不会再使用的25座尾矿库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闭库销号。(已完成整改)
(32)2家电厂在用渣场将于2024年底前库满,替代渣场尚未选址;1家电厂渣场仅能满足现有项目使用2年,火电厂新渣场建设尚未规划。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赛罕区、土默特左旗、和林格尔县党委和政府
整改措施:督促3家电厂启动替代渣场选址等工作并开展相关手续办理,规范其普通工业固废管理工作。(已完成整改)
(33)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不正常。全市12座小微型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不稳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3座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收集的污水处理不及时。
二是对长期停用或弃用的,依据固定资产核销相关规定拆除或转移使用;对仍在使用或维修后还可接着使用的,将运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正常运行。
(34)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不到位。托克托县7个村、开发区1个村、赛罕区1个村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普遍。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赛罕区、托克托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一是托克托县7个村、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村、赛罕区1个村等存在乱倒垃圾的点位建立台账,限期完成整改。(已完成整改)
(3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仍有差距。《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原则上要在每个行政村建立至少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个转运站点,每个旗县区建立1个存放站点”。全市9个旗县区中7个未按要求建成乡镇级固定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未能得到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新城区、区、玉泉区、赛罕区、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党委和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转运站点建设任务。
整改目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整改措施:完成该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严格按调查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37)全市共有机动车尾气检验测试的机构67家,督察组随机检查20家,其中7家机构存在车辆原始信息录入错误、修改车辆原始信息、不按技术规范操作、检测档案记录不全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党委和政府
一是对反馈的玉泉区3家、赛罕区2家、土默特左旗1家、清水河县1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有一定的问题的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
二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已完成整改)
(38)托克托经济开发区南郊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40)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设施因设备升级更换存在停运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围绕“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见效。要压紧压实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大生态”格局,合力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推动美丽内蒙古建设和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全方面提升首府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环委会整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统筹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整改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主要负责同志亲力亲为、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一抓到底;分管负责同志要对问题逐项盯办落实,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市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核查同类型问题,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整改验收单位要督促指导问题整改,严格审核把关,推动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三)严格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调度督办通报制度,实施全市生态环境问题“一本账”管理。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要逐项制定整改进度表,逐月报送整改任务进展。市环委会整改工作组做好整改进展情况调度、汇总工作,对整改进展滞后的,视情况发送提示函、预警函。
(四)规范验收销号。坚持“谁整改谁尽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保销号质量。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单位负责组织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对达到核验标准的整改任务,报市环委会整改工作组销号。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于整改工作中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力、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依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